信息通报
我国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“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,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。”
系统成员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产品编制商品代码后,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(网址:www.gds.org.cn)通报编码信息,进行商品编码信息网上管理与应用,享受编码信息实时管理与维护、全球查询、手机扫码展示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服务。
联系电话:0311-67565719
通报流程
注:企业申请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,即可获得分中心发放的条码卡,无卡或卡丢失请联系所在分中心处理。